被告人巢某在该平台项目中负责招商引资、落户协调、纳税对接及协助处理用户投诉等事宜,并安排谢某具体执行。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出资、李某提供技术,合作开发并上线运营这款语音社交APP。该平台通过巢某的招商引资落户江西省某县,先后挂靠于两家科技公司进行运营。平台内设有“砸金蛋”“开箱子”“至臻卡”等概率游戏,用户通过充值获取虚拟币参与游戏,获得的礼物可兑换为积分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提现,平台从中扣除手续费。平台还设置公会体系,通过返利机制激励公会会长和主播引导用户参与上述游戏。案发后,巢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巢某等人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巢某委托胡雨薇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可理解为公诉机关观点)的抗辩理由是,巢某参与了平台的相关事务,且平台存在开设赌场的违法事实,巢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情节严重,应判处实刑。
胡雨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巢某虽参与平台落户及外部协调事务,但并非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决策者,亦未参与概率游戏的设计、推广或资金管理,其行为在整体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巢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3.悔罪表现:巢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万元,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几点,巢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律结论为,巢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其从犯地位、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应获得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仲裁/判决结果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二十四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驳回公诉机关其他关于应判处实刑等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当下,企业和个人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很多人认为在网络平台的运营中,只要不直接参与核心犯罪行为,就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即使在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也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因参与违法活动而陷入法律风险。
胡雨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准确收集和整理与巢某在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相关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定位巢某的“从犯”地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力论证。在庭审策略上,多次强调自首、退赃、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胡雨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面前无小事,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胡雨薇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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