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各自邀约人员到场。沈XX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沈XX邀约杨XX、何某某、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因看到对方有人带刀,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杨XX报警后,民警查获沈XX。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
第一,犯罪地位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田百川律师认为,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经审理查明,罗XX确实未使用刀具,且在整个斗殴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认定其为从犯。
第二,量刑情节考量。公诉机关指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田百川律师进一步强调,罗XX案发前在职业高中读书,办理休学务工期间,因缺乏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管,经朋友邀约参与本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认可了罗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
第三,是否适用缓刑。田百川律师提出,鉴于罗XX的未成年人身份、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以及积极赔偿等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为对罗X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包括在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等地盗窃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拆卸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带至派出所。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5690元左右,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有三个:
第一,犯罪情节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田百川律师则指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经审理,认可了赵XX未成年人身份及抑郁治疗期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量刑情节判断。田百川律师提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认定赵X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
第三,是否适用缓刑。田百川律师建议对赵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为适用缓刑有利于赵XX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和成长环境。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幸涉及犯罪,要及时自首,积极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终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依法惩处了犯罪行为,又给予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办理了百余起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充分论证从轻情节,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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