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市,上诉人谢某系无业人员。因袁XX与李X网上产生矛盾相约打架,谢某受李X邀约,积极邀约丁X、曾X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在斗殴中手持西瓜刀刀背砍伤对方人员。此外,2022年10月,谢某伙同他人盗窃相机及配件,价值7948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谢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犯罪时年龄小、有自首等情节,且实际判刑与检察院量刑建议差距大。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安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本案刑事辩护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审查一审的所有卷宗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中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一关键证据。该证据形成于案件侦查阶段,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显示谢某到案后规劝了廖X、李X等人到派出所自首。莫川川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一证据对于证明谢某立功表现的重要性。
在后续的工作中,莫川川律师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他多次前往派出所,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情况说明的具体形成过程和相关细节。同时,他还申请调取廖X的询问笔录,以进一步佐证谢某的立功行为。在二审庭审中,莫川川律师提交了情况说明和廖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并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谢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案最终结果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撤销谢某原判决,改判谢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阐述了谢某应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