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于1月11日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案发后,当事人找到了从2014年开始在南京执业的程豪律师,程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相关初步证据。
程豪律师在2018年6月20日南京XX公司出具《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后,仔细研究这份报告。他从审计报告的数据源、计算方式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发现部分数据的计算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规定,以及证据规则中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涉案金额。在这个阶段,程豪律师提出了与公诉机关进行谈判的方案,希望能重新审查涉案金额。
在关键的审查起诉阶段,程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审计报告中部分数据计算的不合理性,并且详细阐述了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责任。他强调黄XX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非起到完全主导的作用,部分生产环节是由孙XX、孙XX等人负责。通过与检察院的沟通,检察院重新审查了案件证据和事实。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使得检察院对案件有了更全面和准确的认识。
最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黄XX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准确认定涉案金额的重要性,避免了因不准确的金额认定导致当事人受到过重的处罚。其次,强调了在共同犯罪中,要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来合理确定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再者,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深入调查和有效沟通,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最后,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即要重视证据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是关键环节。审计报告虽然是重要的证据,但需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在共同犯罪中,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合理确定责任。此类案件中,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可能会增多,准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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