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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遇上合法来源抗辩,江苏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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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58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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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南通,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高企的趋势。从传统的商标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到新型的复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等疑难案件,对律师的技术理解能力、法律论证功底和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标侵权遇上合法来源抗辩,江苏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如何破局?

在处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时,王丹律师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原告百公司主张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律适用上,《商标法》对于“销售”行为的认定和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在本案中存在争议。这起案件的疑难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了多方面的抗辩意见。首先,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其次,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最后,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在庭审过程中,王丹律师充分举证和论证,说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这一结果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避免了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维护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结合江苏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收集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无主观过错等方面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采购记录等。同时,要熟悉当地法院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裁判口径,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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