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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精准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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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7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月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46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42011100578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13618951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诉讼领域研究,有较多取保、撤案、免予起诉、缓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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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传销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角色和情节,进而争取从轻处罚?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裁决。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给出了令人信服的实战结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精准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被告人曾某,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民政局民政经理部退休人员。2014年9月以来,曾某在他人介绍下,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之后,她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组织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5年11月,网络黄金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曾某成为XX新科技联盟传媒有限公司的会员,并以“免费消费”为诱饵,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继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继续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曾某直接吸收传销资金62万元,通过下线会员吸收传销资金204万元,通过交易平台提现163万余元。

2017年6月3日,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网络黄金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曾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月刚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曾某作为XX新科技传销平台的参与者,并非该传销组织的核心策划者和领导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从犯罪的组织架构来看,曾某是在他人介绍下加入该传销组织,其行为更多是在执行上级的指令,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发展和运营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曾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这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行为,体现了曾某的悔罪态度,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赃:曾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这一行为表明她有积极弥补犯罪后果的意愿。积极退赃可以减少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4.初犯且当庭认罪:曾某此前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并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这说明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造的可能性较大。

综合以上几点,刘月刚律师认为,曾某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通过他人介绍成为XX新科技联盟传媒有限公司的会员后,通过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共发展注册会员账户1343个,层级达到3级30人以上,对该系统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曾某作为XX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曾某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传销犯罪案件中,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参与传销活动只要不处于核心地位就不会受到严重处罚,或者认为只要自己没有直接骗取他人财物就不构成犯罪。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即使是传销组织中的参与者,只要达到一定的层级和人数标准,同样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不要轻易被所谓的“高回报”“免费消费”等诱饵所迷惑,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刘月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收集了大量能够证明曾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曾某的行为进行了合理的定性和辩护。在庭审策略上,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清晰、有力地阐述了辩护观点,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法律的公正不仅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在于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刘月刚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被告人曾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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