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还有被害人报案。最初,当事人仅能证明自己无非法获利、主动自首且是初犯,但缺乏证明自己无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李威律师介入后,仔细审查证据,发现赵X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律师围绕这一关键点,结合赵X无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悔罪态度较好等情况进行精准论证。在庭审中,律师提出的证据直指指控证据不足。对方可能会强调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但律师回应称,仅资金流水不能证明赵X主观明知。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现了无罪辩护。
另一起案件中,齐X、陈X等人利用查号程序、抢号程序在相关平台上为他人抢注车牌号获利,齐X将程序出售也获利,陈X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抓。在检察院阶段,量刑建议是三年六个月实刑且无缓刑。当事人认为量刑过高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在法院阶段委托李威律师团队。此时,当事人掌握的证据仅有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一从轻情节。
律师介入后,仔细阅读卷宗并询问当事人软件运行模式,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类似于抢票软件,只是提高了概率,但并未修改系统。为了让法官更好地理解,律师制作了视频作为证据。庭审中,对方可能会强调程序的使用获利情况,但律师指出该程序未实质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低,并举例说明没有该软件雇佣人工也可操作。最终,被告人齐X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成功将实刑辩护成缓刑。
李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证据,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其次关注证据的关联性和充分性,找出指控证据的瑕疵;最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社会危害性、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综合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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