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工程结算后,工程款共计222276.10元。然而,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却逾期未支付这笔款项。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于原告委托后介入此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陈明祥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为专精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确定以债务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法律路径进行主张。
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而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梳理各类相关证据,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再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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