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因在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案件被送到了来自浙江宁波市的王莉萍律师手中。王莉萍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件,在刑事诉讼等关联案件处理上有着丰富经验。
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案件细节,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用以证实指控事实。执业多年的王莉萍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委托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王莉萍律师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委托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体现其悔罪态度。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王莉萍律师的努力下,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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