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许多陈年旧案困扰着当事人。本案中的原告A,十余年前承揽了被告某钢铁公司厂区办公用房修缮工程,包工包料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然而,由于工程先施工后补立项、需借用第三方公司资质结算,工程款长期被拖欠。
王宏亮,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1年执业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次面对原告A的委托,他深知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难点重重,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历史资料不全,涉及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破产企业、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等多重主体。被告某钢铁公司更是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工程未结算、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与公司无关等理由长期拒付。第三方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还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
王宏亮律师介入后,开始全面梳理事实与证据。他深知在建设工程案件中,证据是关键。首先,他固定了工程结算书、签证单、使用记录、现场照片,这些证据证明工程已完工交付,且结算金额明确为五十余万元。接着,他调取被告内部补充立项文件,证实工程归属于被告某钢铁公司,且被告授权内部部门负责验收结算。
在诉讼时效方面,王宏亮收集了多年催款记录、情况说明、函件,以此证明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他进行了充分论证,明确原告A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主张工程款,排除了破产企业的阻碍。同时,他指出被告某钢铁公司是工程所有人、使用人、立项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行业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的深入理解,逐一击破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他清晰地阐述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将复杂的案件事实以清晰的逻辑呈现给法庭。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包工包料完成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某钢铁公司系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并已完成补充立项,应承担付款责任;结算书有被告部门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合法有效,工程款金额明确;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超过;第三方公司仅为资质出借方,未实际施工,无权主张工程款。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钢铁公司支付工程款五十余万元,并自结算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让原告A多年的维权困境得以彻底解决。王宏亮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不仅成功将拖延十余年的陈账工程款全额追回,还在行业内赢得了高度认可。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这些荣誉正是对他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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