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执业超20年,在执业第X年时遇到了此案。本案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DX系苏州A公司原XX车间副主任。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DX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驾驶员ZX及快递员王某,多次将生产原料及废粉偷运出厂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ZX参与倒卖XX万余元,非法获利X万余元。被告人C某明知物品来历不明,仍以低价收购。DX于20XX年X月X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陈军律师接受被告人DX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实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当事人。在梳理证据链时,他结合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规则,精准捕捉案件有利从轻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庭审中,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他指出,D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与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身体有疾病,可酌情从轻考量。他结合职务侵占罪的裁判标准,理性阐述DX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重点论证其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危险,清晰区分主犯与从轻情节的裁判平衡。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DX系主犯。但合议庭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DX具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被告人D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陈军律师长期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及时退赃、取得谅解以及当事人的悔罪态度等情节,属于高频的可从轻量刑点。长期处理职务犯罪类纠纷的观察是,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单位的谅解,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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