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为朱某和卓某。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被告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最初,当事人卓某掌握的证据有: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朱某的多笔转款记录,共计1372138元;2024年4月16日与朱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2024年12月28日出售房屋后与朱某签订的《协议书》,表明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2025年1月至3月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累计转账280000元。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明确证明这些转款就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的直接证据。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将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进行详细统计和展示,直观证明卓某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对当事人的转账记录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注重对相关协议等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以证明事实情况;要求对方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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