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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助力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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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8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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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底,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共谋,想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从杨先生经营的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先生负责联系购买方。之后,余先生以李先生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李先生和余先生分1%,曾先生分1%。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助力获缓刑判决

案发后,李先生、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先生主动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先生、余先生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先生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余先生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先生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李先生的辩护人李坤律师,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他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先生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先生此次是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李先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李坤律师提出李先生系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未采纳该意见。但法院认可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余先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曾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这类经济犯罪纠纷背后,往往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红线。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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