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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后,建筑公司仍拒付货款,法院判全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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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1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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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拿着被告签字确认的百余万元对账单,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法院最终会怎么判?这背后的关键在于指定结算人身份的效力问题,让人不禁好奇后续发展。
指定结算人对账后,建筑公司仍拒付货款,法院判全额偿还

原告A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还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和结算。A按约定供应了水泥,还开了发票,可被告只付了一点钱,就拖欠了百余万元尾款。A起初觉得有合同,还有指定人员的对账,这钱肯定能要回来,问题不大。

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付款。A自己去和被告沟通,可被告态度强硬,根本不配合。A慌了,反复想不通,怎么明明有证据,对方还耍赖。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杨律师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杨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个关键细节。他意识到,这是扭转局面的突破口。

杨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制定了策略。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他还指导A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庭审中,被告坚持“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杨律师则依据“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的抗辩。他还逐一驳斥了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A在庭上紧张得手心冒汗,眼睛紧紧盯着杨律师。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要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听到判决结果,A长出了一口气,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合同时明确指定结算人的权责,避免后续纠纷。第二,交易过程中保留好各类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合同纠纷别慌,关键细节可能扭转乾坤。在这个案子里,杨杭川律师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让原告成功拿回货款,不愧是处理合同纠纷的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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