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难题面前,何菲娅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打开了局面。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困境。
何菲娅律师有着逾六年的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是律所合伙人,在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方面都是多面手。她这种丰富的履历使得她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处理能力。
接受委托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这与她长期活跃于各类案件第一线,办理过众多重大案件的经验有关。她深知不能被常规思路所束缚,于是开始深入调查。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一细致的工作得益于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养成的严谨态度。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并未放弃。她的坚持源于她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这体现了她多年来注重谈判调解,处理近千件纠纷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这一过程充分展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能力。这种能力与她长期为大型国企、上市企业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的经历密切相关。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用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解决了执行难题,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复杂案件处理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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