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当事人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又认为其构成洗钱罪。数罪并罚下,当事人面临更重刑罚,且检察机关不认可其自首情节,而自首对量刑至关重要。当事人家属委托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接手本案的,是200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磊。该律师带领的行仁团队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逐页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经过深入分析,发现案件中存在自首和立功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但检察机关并未认可。
为了证实当事人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团队展开大量案例检索,对比类似案例的情节和判决结果;同时进行法律研究,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提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核心标准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形成严密的法律论证体系。之后,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申请对自首问题补充证据。
补充侦查中,新证据印证了团队观点。赵磊律师凭借多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与检察机关进行多轮沟通,还整理出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判决范例,支持自首成立的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可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
赵磊律师表示,多年来承办数千件刑事案件的经验积累,让他深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细致审查证据、挖掘有利情节的重要性。他构建职务犯罪辩护的知识工具,深入研究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标准,为更多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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