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被告张女士以有项目分包给原告蒋女士为由,让原告缴纳保证金。2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5万元。然而,项目迟迟未能交付给原告承包,被告也无法立即退还保证金。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这15万元保证金。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蒋女士称,打款给被告的事实确凿,在承诺的工程未承包给自己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
被告张女士则辩称,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案涉15万元经西昌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由案外人舒某承担,并且法院已认定被告张女士已经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受舒某的指示向被告转账,该15万元在合同解除时,原告已同意由舒某偿还,不应再由张女士偿还。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劳务协议》复印件,想证明被告应将盐源县内的通讯铁塔基础建设项目交由自己施工,自己应向被告缴纳3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对该协议三性均有异议,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法院未采信该证据。原告还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向被告转款1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法院虽采信了转账事实,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提交了转账记录、通话录音整理及西昌市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其中,通话录音和判决书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017年5月16日,原告及其配偶、被告、案外人舒某协商一致,将被告应偿还原告的15万元债务转移给舒某,舒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偿还了2万元。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被告及案外人舒某是否达成了15万元债务的转移协议,以及目前被告是否还有义务承担该债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及其配偶、被告、舒某于2017年5月16日协商一致,将被告应返还原告的15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舒某,舒某出具借条并偿还了2万元,原告也受领了该款项。之后原告依据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这表明原告同意该15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万元债务转移给舒某后,原债务人张女士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5万元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蒋女士负担。
本案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代理被告张女士。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等重要事项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要尊重其效力。在转账时,最好备注款项用途,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结尾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本以为能拿回15万元保证金,最终却败诉。这充分体现了债权债务转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解正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成功辩驳,让原告的诉求被驳回。解正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有利于被告的辩点,成功说服法官,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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