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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24万赔偿诉求如何被成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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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0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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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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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丹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她理工科与法学复合的背景,加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让她在知产案件处理上游刃有余。下面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她在证据处理上的能力。
商标侵权案:24万赔偿诉求如何被成功抗辩

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相关标识侵犯其商标权,同时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请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初,XX公司掌握的证据有限,缺乏能有力证明自身无过错且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的合同,证明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还找到了XX公司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其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以此证明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此外,王丹律师还通过收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查文件等,证明XX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发包工程,未直接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且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该品牌,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XX公司能举证证明产品由案外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判令拆除产品会导致利益失衡,对已交付小区不再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中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侵权产品买卖关系;其次关注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文件,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最后收集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通过这些方法,她成功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损失,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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