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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被截留147万,律师助力客户成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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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2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7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365128136
代表案例:5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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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雯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专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客户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被告以未付清全款拒交房。俞雯律师代理原告,经法庭辩论,法院认定渠道方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助力客户成功收房。
购房款被截留147万,律师助力客户成功收房!

俞雯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房产纠纷领域成果显著,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也有涉足。

在实战经验方面,俞雯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表现卓越。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效解决了众多复杂问题。例如在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的案件中,她帮助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和解。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里,她助力客户在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的情况下最终成功收房。在公司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她也有着出色的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俞雯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2021年3月,原告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以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为由,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拒绝交付房屋,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未付清全款,而原告已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购房款,需要证明该支付行为的有效性。其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难以认定,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的购房款可能无法得到认可。其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俞雯律师的策略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条文,俞雯律师指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同时,针对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俞雯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这起案例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通过深入分析法律条文和证据,成功证明了XX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同时,她在辩论过程中合理阐述疫情影响和原告付款情况,使得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和疫情影响免责事由的判断是常见的问题。这起案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对于同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提醒他们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款项支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陷入类似的纠纷

俞雯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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