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尼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甘孜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尼XX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并建议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贾小燕。该律师接受指派后,怀疑公诉机关对尼XX的量刑过重,决定深入审查证据。她逐页翻动案件卷宗,仔细梳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梳理表》,标记出关键信息。同时,她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尼XX,核实案件细节,询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
通过审查,贾小燕律师发现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在庭审中,律师将这些发现形成辩护意见提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关于尼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
贾小燕律师在多年执业中处理近两百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她认为在刑事辩护中,细致审查证据、精准定位辩护焦点是关键。她构建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提升辩护质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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