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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胜诉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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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7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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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6月,辽宁沈阳一家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器材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可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胜诉密码

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在这个关键时刻,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登场。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多年,朱俊健律师见过太多像这样大型企业试图逃避债务的情况。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集团的逃债路径。同时,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无独有偶,在河北也有类似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7月,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依约足额提供租赁器材后,被告却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魏XX的主要诉请,但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签字人蒋XX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主张金额不真实等理由。

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伪造印章免责”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证明蒋XX系代表公司履职;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蒋XX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朱俊健律师代理意见,原告全面胜诉

还有冯XX经营建筑器材租赁业务,2011年7月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朱俊健律师深挖全案证据链条,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沙某某、材料员许XX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原告完胜。

朱俊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维权树立了一个个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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