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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铖律师:曾因非法储运被拘,最终却被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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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3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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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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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谁能想到,最终他竟被认定无犯罪事实,还获得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实在令人意想不到。
王铖律师:曾因非法储运被拘,最终却被决定不起诉

案件基本事实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双方诉求及理由

毕某方面,希望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毕某存在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是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从笔录中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判决结果

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关注法律的时效性和具体规定。对于企业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要规范,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同时,当面临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毕某原本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但最终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并获得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也彰显了王铖律师的专业能力。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多年的法律工作积累,让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他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精准地把握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等关键要点,为毕某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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