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于2019年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采购相关管理职位。20XX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公司尚欠郭XX一定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还约定了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然而,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报酬,剩余款项经郭XX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郭XX无奈之下,委托律师维权。
这份维权材料送到了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张志来律师手中。张志来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几百件,在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受委托后,张志来明确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院于2025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某文化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自动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法定权利。
张志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明确某文化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支付约定及违约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主张用人单位应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文化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XX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若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文化公司全额承担。
在张志来律师的帮助下,郭XX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实现完全胜诉,其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得到了司法强制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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