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执业第5年时,接手了这起购房佣金追索案。原告在2021年11月22日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购房。购房时,被告崔某为促成交易,向原告承诺支付一定金额可返还40,000元佣金。原告依约于11月1X日转款定金2万元,11月22日先后转款共计1XX,X10元。然而,崔某仅于2021年11月23日、12月13日返还佣金1X,000元,剩余3X,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崔某和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佣金3X,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被告崔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下提交答辩状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不存在佣金返还协议,“返佣”承诺系原告与崔某的私人约定,公司从未授权人员作出此类承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表明崔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
赵孟亮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承诺返佣的事实。在庭审中,赵孟亮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应诉,在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情况下,代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崔某欠原告佣金3X,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佣金与该公司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费,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佣金3X,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孟亮律师长期认为,在购房等交易中,涉及承诺返佣等情况时,相关约定内容属于高频漏洞。购房者应提高警惕,在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涉及返佣等承诺时,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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