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张X与被告李X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被告返还购车款86800元、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X于案件受理后委托王律师和谭冬律师代理本案。
谭冬律师与王律师共同参与案件庭审,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提交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三、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四、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和被告李X按比例分担。
另一起案件中,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某年立案受理原告林X与被告陈X的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林X委托张律师和谭冬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案。谭冬律师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协助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X负担。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的纠纷。原告诉请: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乙公司、丙委托戊律师和谭冬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提交证据并质证,围绕合同关系效力、工程价款认定、利息主张是否支持、工程款承担责任主体四个焦点展开辩论。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作出决定并回复法庭。
上述三起案件,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和垫资施工债务纠纷已判决,相关款项按判决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待双方确定结算方式后,法院将依法作出认定,案件相关卷宗按规定归档留存。
注意!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等领域,为宜昌多家政企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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