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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控终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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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7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221047689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062795111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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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威是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刑事法律业务,累计代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起。他以精细化证据审查为核心竞争力,擅长从卷宗材料中发现案件关键问题,针对证据瑕疵、事实矛盾、程序违法等展开有效辩护。
证据不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控终被推翻

曾有一起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还有被害人报案。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赵X是否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犯罪意图。

最初,当事人赵X这一方掌握的证据较少,仅能证明自己无非法获利,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赵X没有主观明知的证据。

李威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案件卷宗,梳理赵X与上游人员的联系情况,发现赵X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同时,针对赵X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律师深入分析,认为这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此外,律师还收集了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方面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控方认为赵X借用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足以证明其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李威律师回应称,赵X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与上游无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不能等同于明知。而且,赵X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还主动自首,悔罪态度好。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李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包括是否明知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有非法获利的意图;其次会关注当事人与上游犯罪人员的联系情况;最后会重视当事人的自首、初犯等情节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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