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与被告郑某曾是恋人,因原告在已婚状态下谎称离异,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在抖音发布相关视频,虽对原告面部作了马赛克处理,但原告仍以名誉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此时,被告陷入了这场名誉权纠纷的困境,急需专业律师为其辩护。
随州地区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秉持“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接到被告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中。
黎芳律师深知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关键在于严格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她紧扣《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解释,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她指出,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这体现了黎芳律师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的专业能力。
在证据攻防方面,原告主张另外两份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黎芳律师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现了关键事实上的“反杀”。这一策略展现了她在证据处理上的严谨和敏锐。
为了有效阻断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黎芳律师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已停止传播”的事实。这一举措体现了她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前瞻性。
同时,黎芳律师还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她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让法庭更全面地了解案件背景和双方的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且,法院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被告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黎芳律师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展现了她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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