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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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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0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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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1日,南京的张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郭先生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卖给张先生,总价95万元。张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购房款40万元、48万元,共计90万元。同年7月,郭先生交付了房屋,张先生装修后便入住其中。因为案涉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才可办理过户,张先生多次催促郭先生配合。直到2023年7月15日,郭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
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路

然而,郭先生在2020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后,于2021年3月未经张先生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某银行南京分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先生认为郭先生违约,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在陷入困境之时,张先生找到了周爱荣律师。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已有十余年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案件,她有着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到工作中。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她查阅了《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条文,开始收集证据。庭审中,她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先生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银行提出“善意取得”抗辩以及“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理由。周爱荣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有效应对。她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郭先生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驳回了银行“一事不再理”的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考虑到张先生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法院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先生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先生再支付2.75万元。

除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周爱荣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复杂的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赔近2000万元。周爱荣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六大违约诉请,逐一分析合同约定、履约事实及证据链条,成功驳回了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及电缆工程惩罚性违约金的全部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金额较原告主张大幅降低)及电缆另行发包产生的实际差价损失(不含惩罚性违约金),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的金额。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账户提供人王女士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周爱荣律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王女士仅系应借款人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亦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且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仅由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王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爱荣律师始终坚守“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这一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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