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班兆然面临着固定电子证据和应对反诉的难题。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固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她依据民法典,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指出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尚未登记结婚,不存在“插足婚姻”情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她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在私下沟通中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在同居子女抚养权案中,班兆然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她重点论证孩子年龄尚幼、长期由母亲照料且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固定男方不利于抚养的行为,提交女方亲属协助抚养意愿书补强女方抚养能力。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与男方收入情况合理主张抚养费标准,并厘清抚养费包含范围、尊重男方合法探视权。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在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中,班兆然精准识别混同用工情形。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劳动者诉求得到支持。
班兆然秉持“专业、高效、务实、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始终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精准运用法律,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处理此类交叉案件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不同法律领域的关系,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主次顺序,灵活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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