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宿迁沭阳的一起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被告虽认可自己是名义股东,但否认原告为实际出资人。此类股权代持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关键在于判断代持关系是否成立。
2020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作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公司经营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6年已经办百余起案件。他秉持“专注,专业,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宿迁市律师协会会员、刑事/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在这起案件中,赵月亮律师精准把握股权代持纠纷中的核心举证规则,紧扣“代持合意”这一关键要件。他有效利用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深入分析案件细节。赵月亮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就代持达成一致,仅凭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结合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外部公示文件及当事人陈述,赵月亮律师揭示了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赵月亮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在江苏宿迁沭阳当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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