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X在贷款过程中与原告某咨询公司签订了《商务咨询服务协议》。王X入职情况未提及,从案件来看,他有贷款需求。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王X,称在其协助下王X成功放款35万元,依据协议要求王X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并以全程协助办理为由要求全额支持。王X则表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即离开,所有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均由本人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对接、协调服务,却索要高额服务费,明显不公。王X的诉求是驳回原告要求支付21000元服务费及利息的请求。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原告)的抗辩理由:认为自己全程协助办理贷款,按照协议应获得全额21000元服务费及利息。
薛立新律师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服务费的支付应与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相匹配。本案中,原告收取高额服务费,就应当提供相应的实质服务,但原告并未做到。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原告声称的协助服务,如仅陪同到场,这并非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固定的、能起到实质性促成贷款作用的服务。而且这些所谓的服务并未经过严格考核,不能等同于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公司单方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却要求全额服务费,这属于违法变更合同约定的服务与费用的对等关系。
3.最终法律结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全额服务费。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部分的费用,且不承担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被告仅支付6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很多贷款中介公司认为只要促成贷款,就可以随意收取高额服务费,而不考虑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贷款中介服务合同中,服务费的支付应与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匹配,若服务存在瑕疵,委托人有权要求降低服务费。
对用人单位(贷款中介公司)的警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不能只追求高额服务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对劳动者(贷款委托人)的启示:当遇到贷款中介公司不合理索要高额服务费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薛立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精准指出原告仅陪同到场、未实质服务、关键信息不知情等履行瑕疵,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规认定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论证和有力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被告的诉求,为委托人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出,实现了小额诉讼的实质性胜诉。
服务费的合理支付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服务合同是公平交易还是欺诈行为。薛立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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