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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纠错,41万货款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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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2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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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梁XX持《收条》诉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担责。来自西藏拉萨的肖康律师接手二审后,从程序和实体层面指出一审问题,最终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梁XX全部诉求。
二审纠错,41万货款诉求被驳回

西XX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梁XX石材材料款418,191元,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梁XX仅凭借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便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在收到这样不利的判决后,几乎陷入绝望。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来自西藏拉萨的肖康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问题。

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交买卖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产生;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在肖康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实现逆转,让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梅XX摆脱了一审不利判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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