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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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张X与第三人王X是合法夫妻。张X发现,被告李X明知王X有配偶,还和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张X同意,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X,包括转账和购置车辆。张X认为这种赠予行为无效,要求李X返还56723.35元、豫LD23599五菱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一辆,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并公开道歉,还要求第三人赵X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李X则称源汇区法院无管辖权,自己与王X是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是正常借款还款,车辆是其父赵X购买,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王X也说与李X是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正当;赵X辩称车辆是自己贷款购买,请求驳回对他的诉请。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管辖权问题。被告李X认为源汇区法院无管辖权。但法院经审查,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没有支持被告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第二,不正当关系认定。原告提供了对话录音,法院根据这个证据,认定王X与李X系情人关系,这种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不当得利认定。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X转账,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X的处分行为不正当,导致张X财产受损,而李X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经核算,双方相互转账差额为56608.35元,李X应予以返还。
第四,车辆相关问题。涉案车辆登记在第三人赵X名下,赵X还提供了偿还贷款的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及赵X配合过户的诉请不予支持。
第五,精神损害赔偿及道歉问题。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56608.35元;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李X承担642元,原告张X承担342元。
案件背景
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赵X称,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自己支付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时,自己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借贷合意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然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为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第二,购房款性质。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性质。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提出反驳,但赵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已交纳)。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子能看出,在生活中要格外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在婚姻关系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能擅自处置大额财产。如果发现类似情况,要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写借条,明确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家庭投资方面,也要有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各方权利义务。
写在最后
这两起案件,一个涉及婚姻存续期的财产赠予,一个涉及家庭出资的性质认定,法院都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处理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李丹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又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十六年来,她承办了800余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6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面对这两起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