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于2018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到期后直至6月9日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次日放假调班。6月2830日,王X到公司车间,在工作群发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7月1日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王X委托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部分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
魏艳梅律师执业近10年,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面对此案,她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梳理证据链时,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显示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无过激言论或煽动性文字;提交现场视频证明王X仅坐在工位、打扫卫生,无对抗或阻挠搬迁行为,法院认定不存在违纪行为。她还主张公司《就业规则》未向王X公示,公司未能提供王X学习该规则的证据,法院采纳意见,认定该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同时,公司直至开庭前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工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认定存在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的问题,魏艳梅精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确定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6月8日,成功获赔2968.71元。对于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以疫情放假为由仅支付基本工资2280元,魏律师主张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仲裁裁决支持4468.75元差额,公司未起诉,法院予以确认。
魏艳梅律师长期认为,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公示、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都是高频风险点。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判决被告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王X共获赔9.6万余元。
从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观察来看,用人单位应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并向员工公示,解除劳动关系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则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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