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在行业内有一定口碑。然而,202X年,B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侦查发现,B某通过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三种模式走私乐器,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若按个人犯罪处理,B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缓刑可能;即便按单位犯罪,100万元也是“情节严重”的分水岭,作为单位负责人会跳档加重量刑。B某到案前称,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自己对海关政策理解不足,被供货商误导才涉案,一旦自己被判实刑,公司将难以为继,员工也会失业。周文达律师团队接受B某家属委托后,介入此案。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本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法院查明:走私行为系为B某所经营的某文化艺术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员工工资、场地租赁;某文化艺术公司合法注册、持续经营,具备乐器进口与销售资质;涉案行为由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作出。
双方主张: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由B某对接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资金流与个人高度关联。辩护律师则认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从意志归属、利益归属、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提交相关典型案例。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从意志归属看,走私是为公司经营,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利益归公司,未被个人侵占;公司合法且有资质,并非为犯罪设立;B某的行为是履职行为。所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将某文化艺术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偷逃应缴税额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海关初期计核结果逼近110万元,但存在数量重复计算的情况,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一并计入走私数额。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认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重新计核。海关则按照原方法进行计核。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核定存在重复计算和未剔除合法交易的问题,程序和事实存在错误。最终,海关重新计核,核减近15万元,将最终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充分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无知而违法。如果不幸涉案,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从主体认定、税额核定等方面寻找辩护空间。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进行合规整改,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在这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B某从面临三年以上实刑到最终获缓刑,关键在于律师精准把握辩护要点,成功实现单位犯罪认定和偷逃税额核减。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周文达律师工作10余年间承办刑事案件近600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承办占比达60%以上。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抓住主体认定和税额核定这两个关键问题,通过详细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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