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9日,原告辛某与被告汪某是朋友关系,被告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还出具了《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到1997年3月29日,约定若到期未还就用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到了之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过原告长期催促,被告仅在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了1000元。原告多次索要剩余款项都没有结果,于是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则辩称自己实际只收到30000元,借条上的63500元是应原告要求写的,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此外,被告称自己把公租房给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后来还把房屋转租获利,这些应该抵扣借款。
单楷律师在执业第1年时就遇到了此案。他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梳理证据链时,单楷律师严格适用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协议》《借条》都是被告亲笔书写并确认的,原告已经完成了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而被告说只收到30000元却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存在“以租抵债”的情况,原告长期使用被告的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结合被告已经还款1000元的事实,法院依法核减了相应款项。因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某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长期认为,民间借贷中,借条等借款凭证的规范书写和保存非常重要,这属于高频漏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凭证是关键证据,很多纠纷往往是因为借款凭证不规范或者丢失导致的。而且在涉及“以租抵债”等复杂情形时,要清晰梳理款项往来,避免出现争议。
从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来看,出借人在借款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并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这样可以留下清晰的资金流向记录,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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