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9月8日,劳动者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在职期间工作强度很大,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劳动者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劳动者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劳动者提出四项诉求: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公司还称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这些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佐证。
法院的认定逻辑
支持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驳回加班工资诉求: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未休年休假诉求不予理涉: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最终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加班证据,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来,不然很难得到支持。同时,当遇到公司安排停工待岗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像本案中劳动者及时邮寄返岗请求书就是正确的做法。而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问题时,要做到合法合规,不能随意安排员工待岗,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结尾
本案中,劳动者原本面临着工作无法开展、加班费诉求可能不被支持的困境,但最终成功获得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令人意外。杨权法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这得益于他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学习经历,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杨权法律师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矛盾这一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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