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迁沭阳的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称自己原是公司股东,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代持股权,虽无书面协议但一直行使股东权利。被告认可自己是名义股东,但否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称实际权益人另有他人。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仅以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来主张代持关系,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合意。为了核实情况,律师首先逐页翻阅工商登记资料,仔细查看其中关于股权转让过程的记载;接着,又调出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查看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中的陈述。通过对比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与原告的主张,律师发现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代持合意。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