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有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没再签合同,仍通过电话订购,铁粉厂多次供货均被签收,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认为,自己按约定供应了货物,食品公司签收且自己开具了发票,但食品公司未付清货款,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答辩,但在后续交易中未再签订合同,对部分货物价格未明确约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不同时间段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有明确约定。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的业务虽未签订合同,但有入库单证明货物已签收。关键证据就是这些合同、入库单以及增值税发票,它们证明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和货物交付情况。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价格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对于2017年的铁粉价格,根据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子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签订详细的合同非常重要,要明确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如果后续交易有变动,也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当遇到价格未明确约定的情况时,要保留好以往交易的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证明交易习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未定价货物的价格,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公司法方向的硕士学位,执业前还曾任职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积累了深厚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执业至今,她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的案件就有3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正是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董爽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