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称以现金的方式完成了款项的交付,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本院确认原告与夏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XX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所以,对被告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这份判决书为一起跨越八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画上了句号,而背后是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杨友良律师的专业付出。
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合同领域尤其是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类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此次接手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他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迅速做出初步判断。面对被告提出的“借条形式简陋”“无转账凭证”“已过诉讼时效”三重抗辩,他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以及诉讼时效未过。
在证据收集阶段,杨友良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借条本身形式简陋,借款人身份信息缺失,且无银行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他深入调查,找到了原告与夏XX催要借款时的报警记录,以及夏XX交付给原告的“搬迁交房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缺乏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其他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这些证据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被告坚称借条存在重大瑕疵,且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胜诉权。杨友良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借条虽形式简陋,但结合报警记录和交房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他指出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XX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条文,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杨友良律师在证据运用环节成功扭转了局面。他精准地将报警记录和交房凭证等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说服了法院认定现金交付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杨友良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跨越八年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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