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陈XX,初中文化且无业,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2x年3月24日,他伙同他人到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他将这2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之后取回了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把银行卡交给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于xx、邹XX因被网络诈骗,分别于202x年4月3日、4月12日转入上述银行卡共70000元,陈XX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他的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2张。在法院审理期间,陈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X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陈XX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查明:有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陈XX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一系列证据,证实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主张。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陈XX多次将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转账,且转账金额巨大,还有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转入这些银行卡,足以证明他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提供帮助,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陈XX有哪些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陈XX多次受行政处罚;他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出陈XX多次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他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陈XX的辩护人提出陈XX犯罪后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了这些情节。对于多次受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而对于从犯、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和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别随便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等借给别人用,更不能参与不明转账。因为一旦涉及犯罪所得,就算你觉得只是帮忙,也可能会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类似事情,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平时也要多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别因为一时糊涂给自己招来麻烦。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陈XX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也提醒我们,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少刑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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