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常常会出现一些复杂且棘手的案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便是如此。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原告A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仲裁裁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原告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A存在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数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绩效工资等。
此时,杨国鹏律师介入了此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仲裁败诉后,杨国鹏律师迅速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他深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于是围绕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事实收集、提交证据。他紧扣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关键证据,进行劳动关系认定的专业论证。凭借多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杨国鹏律师对这些证据的细节高度敏感,他明白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劳动关系的实际建立时间及终止时间。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A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请,驳回其他诉求。但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无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原告A系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且原告A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二审中,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层面进行专业抗辩。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原告A因陪产事由离岗虽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未作出明示离职的意思表示,被告A亦未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在争议期间仍为原告A申报工资薪金税金,后续还曾通知原告A返岗工作,足以认定被告A实际保留了原告A的员工身份。同时,被告A未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工资,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杨国鹏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上诉理由,杨国鹏律师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杨国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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