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是一家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金额,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四方收货验收单。但关键在于,要证明已完成供货义务且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介入后,对收货验收单进行梳理,确认其有四方签字盖章,以此来证明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且总货款金额明确。同时,强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
在庭审中,收货验收单成为关键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质证理由可能是认为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回应称,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足以证明原告已完成供货,且结算并非原告单方面的责任,原告证据完整连续,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文贤飞律师还处理过民间借贷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代理借款人二审胜诉,纠正一审错误核算,大幅减少还款金额至5.9万元。在服务合同纠纷中,代理加盟创业者维权,成功解除合同,追回4.4万余元服务费,追究股东责任。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相关单据等书面证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事实;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来证明己方主张;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有力回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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