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某涉嫌诈骗案中,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为,2020年3月30日,唐某以朋友名义注册家庭农场,采用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警方以此作为指控唐某诈骗罪的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犯罪的相关条文。唐某面临的困境在于警方认定其骗取补助金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诈骗。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方向切入。他指出警方认定唐某诈骗的证据不充分,缺乏关键证据支撑。在庭审中,对于警方提交的证明唐某上报虚假资料的证据,李坤律师进行了细致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瑕疵,不能确凿证明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最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娄某涉嫌污染环境案里,天全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25年3月,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运行维护合同,5月娄某应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警方以此指控娄某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娄某的初始困境是有明确的违法排放事实,证据缺口在于缺乏减轻罪责的证据。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强调娄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在庭审中,针对警方提交的证明娄某污染环境的证据,李坤律师提出娄某有积极整改的行为,且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娄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娄某不起诉。
余某、李某、曾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购买发票后以某公司名义出售给其他公司,涉及虚开税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的初始困境是有明确的虚开发票事实,证据缺口在于缺乏从轻处罚的有力证据。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三人虚开发票的证据,李坤律师没有异议,但强调李某的从犯地位和从轻情节。最终,法院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三人缓刑并处罚金。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从证据瑕疵入手进行抗辩;二是关注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等;三是准确适用法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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