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引发的8级工伤赔偿纠纷中,申请人王于2019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XX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5日下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索赔总额34001.6元,包括伤残待遇等各项费用。被申请人对部分费用数额提出异议,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李杨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依据申请人工作事实、工伤鉴定等证据,主张按照工伤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最终,仲裁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的部分费用,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无有效证据部分,裁定被申请人支付25079.4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里,原告王是唐山XX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XX公司投保多项人身保险,2022年8月15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负全责),受伤后住院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称原告未能证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等级,无权主张伤残保险金。李杨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以真实有效的电子保单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依据,主张被告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院认为电子保单有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0元,包含住院定额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原告承担1018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1172元。
100万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周X与被告王、张存在借贷关系。2025年9月3日,王向周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有3000吨铁精粉作抵押,但到期未还,铁精粉也未处理。周X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尚欠90万元,张虽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但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李杨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依据借条和保证书等证据主张权利。法院判决王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0元,原告负担1190元,被告王负担10000元。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原告主张的费用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据,如在工伤赔偿案中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证据的质疑;二是关注保险责任范围和伤残等级等关键要素,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以此作为抗辩依据;三是对于共同被告,审查其是否真正参与相关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判断张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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