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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因上市公司造假受损,律师推动法院核定损失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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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2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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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祁X因上市公司安公司财务造假导致投资受损,无法获得赔偿。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交易记录,锁定关键时间节点。面对被告抗辩逐一回应,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目前,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充分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造假受损,律师推动法院核定损失获赔偿

在祁X诉安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按照一般的诉讼逻辑,这些抗辩理由可能会给原告的胜诉带来很大的阻碍,使得一审结果对原告极为不利。

此时,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深知在这种案件中,需要转换赛道,运用独特的庭审技巧来应对被告的抗辩。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投资决策是否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具体核定。徐晓律师运用他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采用了精准分析关键时间节点的策略。他带领团队迅速梳理原告交易记录,明确其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

徐晓律师当庭详细阐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针对被告提出的“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徐晓律师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专业机构通过专业模型扣除了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

被告代理人面对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显得有些慌乱。他们试图继续反驳,但在徐晓律师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面前,逐渐失去了底气。被告代理人在庭上多次停顿,试图寻找新的理由,但都未能成功。最终,被告代理人只能无奈地表示对部分事实无异议。

2024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充分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案件仍存在一些未竟之事。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存在一定难度,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徐晓律师告知当事人,他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若执行不到位,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为当事人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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