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合:认购书签订
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吴川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置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明确约定,庞女士认购的是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政府测绘部门最终的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同时,庞女士签订《认购书》时要支付甲方认购商品房定金XX,XXX元,该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而且,庞女士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即XXXX年X月X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甲方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按揭或组合按揭手续(选择一次性付款不需要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否则视为庞女士违约,每逾期一天,要向甲方按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则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庞女士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甲方有权无需通知庞女士将物业另行出售,同时庞女士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办理网上认购备案注销手续。签署认购书当天,某投资置业公司收到庞女士支付的XX,XXX元定金后,出具了收据给庞女士。
第二回合:单价争议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顺利。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庞女士认为这是个大问题,马上向某投资置业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但某投资置业公司却拒不退还定金,还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坚持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此产生。
第三回合: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了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庞女士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这个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
戴雯雯律师执业年限虽从2023年至今,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服务于湛江地区,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案件(占比约8成),同时在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特别是关键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符,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戴雯雯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定金的返还。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同行认可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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