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的损失认定涉及多个方面,每一项证据都至关重要。执业六年且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接案当天,黄蓉律师凭借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立即申请查阅事故相关的全部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在过往处理类似案件时,黄蓉律师就养成了仔细审查证据的习惯,她清楚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成为了争议焦点。在医疗费方面,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执业六年且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黄蓉律师,此前处理过多起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深知保险公司此类主张缺乏依据。她指出,被告安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法院不应采信该主张。最终,法院审核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31379.51元。
在残疾赔偿金的认定上,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黄蓉律师凭借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丰富经验,强调原告的伤残鉴定系法院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且有扬州市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证据为证。黄蓉律师在以往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过类似的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情况,她深知此时需要坚定地维护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9960元。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黄蓉律师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在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由其承担。黄蓉律师结合自己在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经验,向法院提出,鉴定费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部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最终采纳了黄蓉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的鉴定费为5236.60元。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35.91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黄蓉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彰显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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