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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婚姻,无证房居住权与精神赔偿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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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002人看过
导读:李女士拿着丈夫出轨生子的证据起诉离婚,却因婚内购买的房屋未办产权证,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
18年隐忍婚姻,无证房居住权与精神赔偿的维权之路

侯浩亮律师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300余件,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在这起分居18年的离婚案件中,侯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李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案件中,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李女士在夫妻感情破裂后隐忍了18年。在此期间,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而王先生却可能继续占有房子。

李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王先生出轨并生子的事实,但缺少直接能保障其居住权益的证据。侯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收集了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以支持为李女士设立居住权的诉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王先生方面可能提出的反驳理由,侯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回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侯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先生的出轨生子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侯律师强调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王先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应保障李女士的居住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同时,判决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先锁定对方过错证据以主张精神赔偿,再围绕核心诉求收集相关证据支撑居住权设立的方法论。通过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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