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梁先生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先生被迫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执业多年,田大龙律师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要点。他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田律师秉持“高才卓识、聚献于法”的执业理念,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大龙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变化。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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